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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龙律师代理原告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

来源:安龙律师网时间:2022-08-16 11:03:00

  唐某、田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案  由离婚纠纷案  号(2021)黔2324民初658号

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调 解 书

  (2021)黔2324民初658号

  原告:唐某,女,汉族,1988年09月18日生,住贵州省晴隆县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龙,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特别代理。

  被告:田某1,男,汉族,1986年07月22日生,住贵州省晴隆县。

  原告唐某诉被告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。

 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令原告唐某与被告田某1离婚;2.请求判令婚生女田某2由原告抚养,婚生子田某3、田某4由被告抚养;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及理由:原被告2010年自由恋爱,2011年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结婚登记。婚姻存续期间,生育三个子女长子田某3(2011年11月23日生)、长女田某2(2013年01月15日生)、次子田某4(2014年09月09日生)。由于双方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,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,被告经常酗酒,酒后便对原告实施家暴。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分居至今,导致感情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。故诉请判决。

  被告田某1辩称,同意离婚,女孩田某2由原告抚养,男孩田某3、田某4由被告抚养,原告需每月支付田某3600元的抚养费。

  本案审理过程中,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一、原告唐某与被告田某1自愿离婚;

  二、双方生育的男孩田某3、田某4均由被告田某1直接抚养,女孩田某2由原告唐某抚养。田某4和田某2的抚养费由原、被告各自负担;田某3的抚养费由原告唐某每月支付600元,从2021年7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至田荣恒年满十八周岁止;

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唐某承担。

 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  审 判 员 王x红

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

  法官助理 田 x

  书 记 员 刘x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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